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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重庆九龙坡一家餐馆遭遇

"奇妙的买单"

10人聚餐消费1262元,

散席时只有张先生一个人在场。

餐馆联系了张先生来结账

张老板说自己被邀请参加聚会了

这个费用不应该你自己承担。

无奈之下餐馆老板报了警。警 察 与组局者联系,得知对方确实缺乏足够的资金来结清费用,但表示愿意在次 日下午的某个时间段内偿还饭钱。

二�二三年五月七日,张某以朋友应承担的费用没有按时转到他的账户上为由要求变更分摊计划。他声称对方已同意付款并签订了合同。然而,他强调自己的确会支付这笔费用。但餐馆一直未能与他联系上其他未转账的朋友们。

那么,这笔餐饮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呢?餐馆有权要请留下服务的张经理全额买单吗?在法律上这又该如何来判定呢?请看专业的律师解析吧!

1.餐馆是否有权要求留守的张先生支付全额餐费?承诺书约定的垫付义务,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加入”,反悔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徐红梅:餐馆有权请求在餐馆就餐的张先生支付餐费。10人共同消费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多数人之债”,餐馆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共同债务人偿还全部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餐馆可以单独向张先生主张其应当承担的餐费部分。此tiktok海地注册卡购买脆ங危地马拉注册卡购买9;注册外,张先生还签署了一份承诺书确认他愿意承担付款义务,这一行为进一步证实了他本人支付费用的责任,因此餐馆有权单独就餐费部分对张先生提出索赔要求。

关于是否将承诺书看作是债务加入这一情况需要依据《民法典》中相关条款来判断。例如:第五百五十二条及第六百八十一条等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裁判规则等,可以明确界定此类情况。若承诺书并未作出“承担连带责任”等表述,并且有明确约定“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的话,则应视同为保证;如未做出明确的履行顺序安排,并且张先生属于共同债务人的范畴,同时也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担保的,那么符合了债务加入的情况,应当对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不论张先生承诺为哪种法律关系所形成,该份文件皆属真实之意思表示,并具有法域内之法定效力,无可更改之处。若其事后反悔,则视为违约行为,可由餐馆于诉状中请求其危地马拉注册卡购海地注册卡购买0080;履行合tiktok脆球注册同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张先生如期付款,他可依约定条款或相关法域规定,向剩余的其他九人追索各自应分担的费用额度。

2.无明确AA约定时,10人共同聚餐的1262元餐费,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分摊责任?

徐律师:民法典规定,在10人的共同聚餐中,与餐馆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并构成共同债务人;对1262元的餐费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明确约定或明显过错时按公平原则平均分配。若无法明确判断各自的责任大小,则应以公平为依据来分担费用;对于确实消费差异较大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调整份额;若有证据证明宴请方明确指示“请客”等行为,其将承担所有餐费;其他人均不需承担责任。但即便如此,如果找不到明示宴请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也不能单方面推断某人是宴请者,应依据共同消费的公平原则分配份额。

内容来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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