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香港要还流量卡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今日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为完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的常态化监管机制,规范各类价格活动,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制定了《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全文如下:

互联网平台价格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各类价格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创新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时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平台经营者”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则指利用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则所称价格行为”,是指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过程中,涉及价格的各类活动,涵盖价格的拟定与调整、价格标注、费用收取以及补贴执行等。价格范畴包含商品价格与服务价格。

第三条 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在开展价格活动时,应秉持合法合规、公平诚信、规范透明、自愿平等的原则,切实保障交易相对人享有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等相关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四条 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应依法自主决定定价,合理确定价格水平。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以及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均应通过合同、订单等形式明确或调整价格条款。

支持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开展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探索,持续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广大消费者,同时依法实现盈利。

第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在多个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有权依法自主确定价格。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扣除保证金、减少补贴或优惠、限制流量分配、降低搜索排序、调整算法权重、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服务等方式,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定价行为施加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正当条件:

(一)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低价格,或通过让利、返现等形式实施促销活动;

(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价格不得高于其他销售渠道。

(三)强迫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开启自动调价、自动降价或其他类似功能系统;

(四)其他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决定价格的行为。

除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商业模式实行统一价格管理外。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费,应秉持公平、合法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实际经营成本,并依据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充分评估平台内经营者的运营情况,合理设定收费标准并予以公示,严禁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平台经营者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

平台经营者新增或调整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事项,须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平台内经营者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若修改内容对平台内经营者产生重大影响,应制定合理的过渡安排。如平台内经营者不同意修改方案并提出退出请求,平台经营者不得予以阻止;双方应依据修改前的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经营者价格标识行为

第七条 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应对其售卖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网络页面、电子文档等载体中,在网站、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场景下,清晰标明价格或收费标准。

(二) 销售商品应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及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同类商品因规格、产地、等级等差异而实行不同售价的,须分别标注品名;提供服务的,应明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或计价方式。

(三)以明显方式标明商品的运输或寄递费用、配送去&#香港当地有买流量卡吗39321;中国香港流量卡怎么办理8207;要还流量卡方式、发货时间、支付方式等与价格相关的信息,以及其它不可免除的收费项目。

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不得在标价外加价或收取未明确标注的费用。

第八条 从事平台经营或平台内经营的主体,若基于不同的交易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差异定价,应在服务页面的显眼位置公示相应规则,如规则发生变更,须及时予以更新。

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若实行分时定价等动态定价机制,须在服务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动态定价规则,并清晰说明影响价格的具体因素。采用在基础固定价格上叠加变动附加服务费用的方式时,应分别标明原价与额外服务费金额。

第九条 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若额外有偿提供搬运、安装、调试、延长保修期等配套服务,须在明显位置对这些附加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如附带服务非商品销售方所提供,则应以显著方式加以区分标注或明确说明。

第十条 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在举办价格促销活动时,应采用便于消费者理解的方式明确标注促销价格或价格优惠规则,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页面醒目位置明示促销规则、活动时间及适用范围等信息;

(二)如实标注折扣、降价的依据;

(三)采用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或预付款等方式抵扣价款的,应以明显方式公示具体的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应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实施补贴促销活动,禁止对补贴金额及优惠力度进行虚假或过度宣传。

平台经营者实施补贴促销时,应在网站或应用程序(APP)相关活动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补贴详情及促销规则,清晰列明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以及活动起止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若标示预估价格,须公开其构成明细,并充分提醒消费者预估价格与实际结算价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如显示的预估价格受支付方式等条件限制,应以显著方式提前向消费者明确提示。

第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应依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多种因素,向消费者展示其搜索结果;若涉及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须明显标注“广告”字样。

平台经营者若提供竞价排名或排名推荐服务,须向参与竞价的平台内经营者明确说明搜索排序、推荐机制及竞价排名的相关规则。

第四章 经营者的价格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排挤竞争对手或实现市场独占,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从而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因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临期商品等情形,或具备正当理由而降低服务价格的,不在此限。

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依据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从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若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模式具有长期向用户提供免费服务的特征,且有助于促进创新进步以及提升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长期利益,则可不予认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利用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或习惯等信息,通过数据、算法或平台规则等手段,对相同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定差异化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价格歧视。

第十六条 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借助平台规则、数据或算法等手段进行串通,操控市场价格,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第十七条 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下列方式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导致商品价格不合理大幅上涨:

(一)编造货源紧缺或市场需求急剧上升的信息并予以传播;

(二)虚构其他经营者已提价或拟提价的信息并向外传播;

(三)传播的信息中包含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表述,从而抬高价格预期;

(四)无合理缘由未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储存量或储存期限,大量囤积处于供应紧缺状态且价格出现非正常波动的商品,经提醒警告后仍持续囤积;

(五)强制捆绑销售商品,实质上大幅抬高了商品售价;

(六)通过其他方式操纵市场价格,致使商品价格异常快速且过度攀升。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应急物资与重要民生商品时,应合理定价,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成本未显香港当地有买流量卡吗著上升中国香港流量卡怎么办理的情况下大幅上调商品售价,去香港要还流量卡或成本虽有上涨但仍远超成本增幅的涨价行为;

(二)虽未提高商品售价,但明显不合理地大幅增加运输费用或附加收取其他不当费用。

第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从事以下行为:

(一)虚假宣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再以高价完成结算;

(三)以虚假的折让、降价或价格对比手段进行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

(四)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视频等方式标明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合理依据拒不执行或未全面兑现价格承诺;

(六)不标注或明显弱化展示对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款,或虚构、更改、删减网络交易中的实际成交价格记录,以此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七)在使用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方式抵扣款项时,拒绝依照约定予以抵扣。

(八)其他构成价格欺诈的行為。

第十九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从事下列行为,以侵害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在平台首页或其他醒目位置显示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低于商品详情页所标注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及规则与实际执行的活动范围及规则存在差异;

(三)通过技术手段等方式强迫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的或容易引发误解的价格标注;

(四)其他虚假或足以引人误解的价格标识及价格促销活动。

第五章 消费者价格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若提供下列商品或服务,必须以明显方式向消费者呈现相关选择项,并确保消费者可轻松完成取消操作:

(一) 提供无需输入密码的支付功能;

(二)捆绑销售保险、交通服务、其他合作平台服务、退票服务、延误赔偿等附加服务或商品;

(三)启用自动续费与自动扣款功能。

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若采用自动续期或自动扣款方式进行收费,每次扣款前须以醒目方式提前告知消费者扣款时间、金额以及取消途径,并确保消费者可随时取消自动续期与自动扣款服务。如收费标准发生变动,亦应一并及时通知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通过抬高或降低等级,以及虚构提高商品数量、服务时长等方式,变相实现价格的不当上调或下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平台经营者构建价格争议的在线化解机制,公开发布价格争议处理规则,确保价格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置。

推动平台经营者完善商品质量承诺与担保机制,监督平台内商家落实商品质量及服务责任,切实促进消费争议的及时解决。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平台经济领域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对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开展提醒、告诫与约谈;在必要情况下,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调查其经营状况。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应按要求如实报送相关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应强化价格自我约束,依照下列要求构建完善的价格行为合规管理体系:

(一)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完善平台管理规则,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三)设立并公开价格投诉受理渠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遏制违规行为;

(四)妥善保管平台内的价格及交易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建立健全平台内商品质量管理机制,实施商品质量抽查检测,第一时间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并对质量问题违规行为予以妥善处理;

(六)实行价格监督员制度,加强对平台内价格行为的内部监管;

(七)强化网络数据安全防护,确保在价格管理过程中依法合规地处理个人隐私信息;

(八)依照法律法规完成与价格行为相关的算法备案程序,积极配合网信等部门实施的安全评估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切实履行行业自律职责,依法指导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主动规范价格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与平台经营者构建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进一步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对于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若情节轻微且已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可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从事自建网站经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在价格行为方面,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及国家网信办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6年4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需的地方已做标记 *